1.申请挂牌
出租人可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挂牌(发布房源),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房源发布申请书》(原件,附件3-1)
(二)房屋权属证明(核原件);
(三)申请人及所有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四)其他必要材料。
出租人为法人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核原件),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自然人共有房地产申请挂牌出租的,至少有一名共有人到场。
2.准予挂牌
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核实申请人身份和房源权属信息后,通过租赁平台即时发布房源信息。
3.撒销挂牌
通过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代为挂牌的,出租人申请撤销挂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房源发布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三)其他必要材料。
4.挂牌核验强制通过
个人自助挂牌或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在线挂牌时,因权属核验无法通过的,个人或相关经营主体可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挂牌核验强制通过,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住房租赁权属核验强制通过申请书》(原件,附件3-2);
(二)住房权属证明(核原件);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四)其他必要材料。
自然人出租方委托共有人中请挂牌核验强制通过的,至少有一人到场。
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核对出租人身份、房屋权属信息无误的,办理挂牌强制通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