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户认证申请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应当到总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用户认证申请表》(原件,附件2-1);
(二)《上海市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记载表》(原件),或《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密钥使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委托书》(原件,附件 2-2),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资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总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用户认证。
2.用户认证初审
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初审:
(一)提交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企业出具《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用户认证收件收据》(附件2-3),并告知申请密钥使用人应当参加在线学习;
(二)自受理之日起3个作日内完成初审,将认证材料提交至市住房租情服务中心。
过渡期内,暂以半手工方式办理。通过机构入网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录入信息,完成初审,并将认证材料及《上海市住房租赁乎台用户认证审核表》(附传2-4),以电子图片方式发送至市住房租赁服务中。
3.用户认证复审
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报送的用户认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制作《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用户权限(密钥)申领表》附件2一5,交至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制作密钥。
其中,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申请企业,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之前,不予办理用户认证,并由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及时反馈申请企业。
4.密钥制作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应当自收到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制作的《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用户权限(密钥)申领表》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密钥制作和权限开通(一次不超过200把).并将密钥交至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
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收到密钥后,应当同步通知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和申请企业。
5.密钥领取
申请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由密钥使用人到市位房租赁服务中心领取密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用户认证收件收据》(原件);
(二)申请密钥使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用户密钥领取承诺书》(原件,附件2-6)。
上述(二)、(三)项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6.密钥核发
对于符合下列要求的申请企业,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应当予以核发密钥:
(一)申请企业提交材料齐全;
(二)申请密钥使用人当汤实名考核通过。
7.用户认证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或出现企业变更、注销、密钥使用人员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到总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注销,延续认证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用户认证申请表》(原件);
(二)证明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密钥发放原则
8.1房地产经纪机构密钥发放
原则上以街道(乡镇)为单位,1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独立机构)在1个街道(乡镇)有门店的,可按规定申领1把密钥。
1家经纪机构在1个街道(镇乡)门店较多,提出申领多把密钥的,也可综合考虑所在街道(镇乡)的区域面积、门店数量以及住房租赁活跃度等因素,由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予以核发。
8.2住房租赁企业密钥发放
原则上以区为单位,1家企业(总公司)在1个区设立多个签约点并能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可按规定申领不超过签约点数量的密钥,且不得超过该区街道(乡镇)总教。
8.3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密钥发放
原则上依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发放。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住房租赁服务窗口,提供用户认证,房源发布、 合同网签等服务。
9.数据接口方式对接平台的用户管理
对于规模大、信誉好、具备信息化等条件的经营主体,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办理用户认证,密钥发放、批量上传房源等用户管理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
纳入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后,市、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不再受理该类经营主体(包括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用户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