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租赁经营主体
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两大类。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济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房地产经纪”。
2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息记载
2.1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记载申请
住房租赁企业(含分公司,下同)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批准增加“住房租赁经营”经营范围后,可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申请信息记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记载表》原件,一式三份, 附件1-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审核原件,下同,分公司申请还需提交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固定经营场地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2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记载办理
各区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记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并在《上海市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记载表》上出具确认意见。
过渡期内,暂以手工方式办理。《信息记载表》--式三份(两份交住房租赁企业,-份留存),并按照,“沪房管租(**)第***号”的规则进行编号(例:沪房管租(黄浦)第001号,分公司为沪房管租分(黄浦)第001号)
2.3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记载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菅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经纪行为的通知》(沪建管【2015】1005号) 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视作信息记载。
纳入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